(三)克山病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1.心律失常。 (1)急性心功能不全并发室性异位心律或心脏传导阻滞者,多于大剂量VC或亚冬眠等治疗后随心功能的改善减轻或消失,一般不需使用抗心律失常药。 (2)慢性心功能不全并发的心律失常,多于心功能改善后减轻或消失。 (3)急性或慢性心功能不全经上述治疗后无效者,对影响心功能的阵发性房性或交界性心动过速、房扑、房颤,采用洋地黄、β受体阻滞剂、胺碘酮抗心律失常药;对室速、室扑、室颤可选用胺碘酮、利多卡因抗心律失常药,有条件时室颤首选电复律,符合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ICD)治疗指征的患者亦可选用;必要时可选用心脏射频消融术;对心率缓慢的心脏传导阻滞给予阿托品或异丙肾上腺素药物治疗,无效时可安置人工心脏起搏器。 2.心脏骤停。 按心脏骤停治疗常规处理。 3.血栓、栓塞。 按血栓、栓塞治疗常规处理。 4.感染。 肺部感染可诱发或加重心功能不全,应选用有效的抗生素治疗。 5.水、电解质紊乱。 (1)监测血容量及钠、钾、氯、钙、镁等离子的变化,及时调整水、电解质代谢失调,注意纠正酸碱失衡。 (2)对较长期应用利尿剂的患者,不宜严格限制钠盐的摄入。 (3)利尿剂应用期间注意钾的补充,可将醛固酮受体拮抗剂与排钾利尿剂交替或联合应用,避免发生水、电解质紊乱与酸碱平衡失调。 (四)疗效判定。 1.克山病急性心功能不全。 (1)显效:达到克山病急性心功能不全缓解标准后至少稳定3天以上。 (2)有效:达到克山病急性心功能不全缓解标准后稳定1天—3天。 (3)无效:达到克山病急性心功能不全缓解标准后稳定不足l天,或症状、体征加重或死亡。 详见《克山病治疗原则与疗效判定标准
WS/T 314-2009》附录B。 2.克山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1)显效:达到克山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完全缓解标准,或心功能提高二级以上。 (2)有效:达到克山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部分缓解标准,心功能提高一级以上。 (3)无效:未达到有效标准,心功能改善不足一级或症状、体征无改善,甚至加重。 详见《克山病治疗原则与疗效判定标准
WS/T 314-2009》附录C。 (4)有条件时,治疗前、后进行血液动力学监测,对疗效判定更为准确可靠。如治疗后能使血流动力学指标恢复正常并能巩固,为心功能不全完全缓解的可靠依据。 3.克山病心律失常。 (1)异位心律。 a.显效:异位心律消失或减少90%以上。 b.有效:异位心律减少50%~90%。 c.无效:异位心律减少不足50%。 (2)心脏传导阻滞。 a.显效:心脏传导阻滞消失。 b.有效:心脏传导阻滞发生的程度及频率减轻。 c.无效:心脏传导阻滞持续存在。 (3)有条件时,对心律失常的疗效判定选用动态心电图或心电监护进行长时间观察。 (五)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 1.分级。 (1)轻度:服药初期有轻度头痛、头晕、咳嗽、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等。 (2)中度:除上述反应程度加重外,心率过低(<50次/分)或过高(>100次/分),收缩压低于90mmHg。 (3)重度:除前述症状外,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加重如水肿,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等。 2.处理。 (1)轻度反应者一般不需处理,可继续服药观察。 (2)中度反应者应当暂停服药,并建议到县级以上医院确认,调整治疗方案。 (3)重度反应者应当立即停药,必要时送县级以上医院处理。 三、督导服药和复查 (一)督导服药。 药物治疗开始后半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调查,登记用药后的反应情况,对有不良反应者按照轻、中、重分级进行相应处理。 (二)复查。 对继续治疗者每3个月进行一次心电图复查和电话随访,每6个月进行一次心脏超声和X线胸片等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并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病情加重时应当随诊。 四、停药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停止服药。 (一)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者。 (二)用药后出现重度不良反应者。 (三)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