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书面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6)。 需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完成检验或者研究,检验或者研究时间不计入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时限。 持有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书面提出陈述或者说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持有人的陈述和说明应当一并归入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缺陷,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并按时提交相应的更新情况直至全部整改落实完毕。 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应当结合持有人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持有人有陈述或者说明的,可在综合评定时一并考虑。必要时,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综合评定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会商或者持有人补充资料的,相关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定应当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判定原则如下: (一)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缺陷的。 (二)整改后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发现所有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措施,表明持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不符合要求:药品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备案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有人拖延、阻碍、限制或者拒绝检查,直接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一)《境外检查告知书》送达后,逾期不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文件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持有人阻止或者两次推迟安排检查的; (三)被检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动态生产的; (四)不配合办理境外检查手续的; (五)不配合开展延伸检查的; (六)拖延、阻碍、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设定不合理检查条件或者干扰检查的; (七)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掩盖关键检查信息的; (八)拒绝或者限制现场检查收集证据相关资料,拒绝对证据相关资料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 (九)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核查中心应当在做出综合评定后,形成境外检查审核意见报送件,随同有关检查记录、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局。 核查中心收到检查组现场报告或者经综合评定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条 对处于注册审评审批阶段的品种或者属于注册审评审批问题,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已在境内上市的品种,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对持有人做出约谈、限期整改、发告诫信、暂停药品进口通关备案、暂停医疗器械进口、暂停销售使用、监督召回产品直至撤销进口批准证明文件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公开。对于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国家局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涉嫌违法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国家局组织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检查发现问题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高效召回境内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风险因素消除或者整改到位后,持有人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必要时可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持有人的产品研制、生产相关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国产产品位于境外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或者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场地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描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与活动、在指定场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或质量控制、在相邻或者附近建筑里进行相关操作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1.境外检查告知书 2.持有人授权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3.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 4.场地主文件清单(药品用、医疗器械用) 5.境外检查预通知 6.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