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2018年第101号) ... ... ... ...

2023-12-25 19:45|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268| 评论: 0

摘要: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持有人的产品研制、生产相关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国产产品位于境外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或者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附件1

境外检查告知书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你单位品种被列入境外研制/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现将境外检查部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持有人):

品种名称:

受理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二、境外检查有关要求

1.纳入检查任务的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其代理人作为检查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授权书。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原件寄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核查中心。

2.各受权代理人明确两个固定联系人,包括联系人信息:手机、座机、传真、邮箱等,以保证检查准备工作沟通顺畅。

3.请填写《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并将纸质文件2套加盖公章寄送至核查中心。请提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建议,期间要求安排检查品种动态生产。

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

三、核查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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