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
)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 3 )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賄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怀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 ( 2 )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 (3)身份证、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 2张1寸挽冠照片; ( 5)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5) , 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6 )。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本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 1mg/ml,5000m/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美沙酮原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审核批准。 省级工作组协调本辖区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美沙酮原料供应和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关规定。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向所在地工作组级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见附件7)。 可以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到外地短期逗 留的受治者提供异地服药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对于跨省域的异地受治者,省级工作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协调。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地市级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六监督与评估 省级工作组将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的常规工作计划中,定期或不定期到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如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国家级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开展维持治疗机构运行管理流程、经济学、行为学等外部评估。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上述项目的内部评估,级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另行制订。 七、经费 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主要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充。 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持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 本方案国家级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4.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