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药监综药管〔2023〕81号) ...

2024-1-23 22:35|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668| 评论: 0

摘要: 检查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


2.15

是否在质量协议和体系文件中规定持有人监督受托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否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

监督受托

方履行协

议总要求

2.16

是否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是否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季度分析

机制要求

2.17

企业负责人是否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是否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关于委托生产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企业负责人质量风险防控工作要求

2.18

是否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药品安全事件处置要求

2.19

是否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追溯数据。

药品追

溯要求

2.20

是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并按照年度报告有关规定撰写、提交。

年度报

告要求

2.21

是否建立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要求

2.22

是否依照药品召回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药品需要销毁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召回完成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药品召

回要求

2.23

是否定期进行自检或者内审,监控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自检或者内审是否有方案、有记录、有报告。

体系内

审要求

2.24

是否具有责任赔偿能力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商业保险购买合同;是否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责任赔偿能力是否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

责任赔偿

能力要求

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管理

 

3.1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产品是否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持有人是否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受托生产企业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进行确认;是否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及药品上市后研究;是否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中药注射剂、多组

分生化药

受托生产

管理要求

3.2

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是否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是否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

特殊情形

受托生产

管理要求

3.3

是否制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核计划并实施;年度审核计划是否覆盖现行有效的质量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是否能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的全部资料和相应记录。

审核计

划要求

3.4

是否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能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是否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产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

设施设备

管理要求

3.5

是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后,再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是否经双方批准。

工艺验

证要求

3.6

是否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受托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是否定期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协议中是否明确双方共线生产相关责任义务。

共线管

理要求

3.7

是否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产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是否选派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派驻人员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是否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委托生产

监督要求

3.8

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是否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是否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受托方配合持有人审核和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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