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后,审批部门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三十二条 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三十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略)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略)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略)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略) 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附件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及其随附材料; 2.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9.《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10. 产品执行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准文本; 11.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 12. 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