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2年第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公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已经2022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4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 月龄,3 段)。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第七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八条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条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作业区划分表
第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安装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必要时还可设空气幕。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辅料、包装材料、废物、工器具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中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按照表3 执行。 表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储存温度和湿度应满足标签标示要求。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区域。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等)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