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2024-2-1 19:41|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788|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 ... ... ... ... ...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应当符合表4、表5 的要求,干湿法复合工艺应具备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所需的生产设备。若企业采用不同生产设备,应作出合理说明。

4 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通用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参数或要求

1.储奶设备

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应小于30t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2.净乳设备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3.巴氏杀菌设备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4.全自动就地清洗(CIP)设备

清洗过程全自动控制,应覆盖浓缩前的生产线,无死角。浓缩设备的CIP

5.配料设备

应配套电子称(秤)或流量计等计量装置,配料设备应采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设备。

6.均质设备

两段高压均质机,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7.制冷设备

氨或氟制冷机组或其他等效设备,在标准工况条件下制冷量在54 kw以上设备。

8.浓缩设备

真空浓缩蒸发器,蒸发能力不小于2400kg/h,且杀菌温度自动控制,能够进行CIP清洗。

9.高压泵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0kg/h

10.喷雾干燥设备

立式喷雾干燥设备,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 kg/h 以上,配备流化床进行干燥和冷却。

11. 密闭输送设备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12. 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清理检修方便。

13.金属检测设备或X光异物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 金属。

14.全自动包装设备

带有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含自动剔除设备,自校系统。

15.空气调节净化系统

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可满足表3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控制要求。

 

5 干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通用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参数或要求

1.隧道杀菌设备及其他杀菌设施

隧道杀菌设备为连续、封闭式,杀菌后进入净化空气环境。

2.投料设备

人工或自动投料设备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小料预混投料除外)

3.筛分设备

食品级不锈钢筛网,在线连续筛分,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

4.密闭输送设备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5. 计量配料设备

自动或半自动称重计量。(小料称量除外)

6.预混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7.混合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至少保障11000 的两种物料混合均匀,加工能力应不低于2000kg/h

8.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清理检修方便。

9.金属检测设备或X 光异物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 金属。

10.全自动包装设备

带有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含自动剔除设备,自校系统。

11. 空气调节净化系统

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可满足表3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控制要求。

:无预混设备的,应有混合均匀性验证报告,定期验证产品混合均匀性。

  

第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等应有运行状态标识,需检定或校准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可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显示或人工标识。固定管道设施应有管道内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

第十九条所有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器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器具,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制作的设备和工器具。干法生产应采用拆卸方便、易清理的设备,保证无异物及油污混入风险。

第二十条不与食品接触的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使用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辅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并与洗手消毒区域相邻。洗手消毒区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或干手纸巾),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消毒规程。进入准清洁作业区的净化流程一般为换鞋、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如采取其他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卫生要求。

(二)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柜或配合有阻拦设施的独立鞋柜、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和消毒设施。更衣室对应不同洁净区的门应能防止被同时开启。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净化流程一般为换鞋(或戴鞋套)、更(或不更)初次更衣工服、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如采取其他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卫生要求。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其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三)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应穿着符合该区域卫生要求的连体式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套)。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应穿着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和口罩)和工作鞋不应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四)根据需要设置的卫生间应易保持清洁,有洗手消毒设施,且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第二十四条清洁作业区安装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保持正压。保证空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对于通过管道以气流为载体输送的物料进入清洁作业区,应对载体气流设计和安装适当的空气过滤系统。

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应进行过滤处理。流化床应使用经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净化除湿后的洁净空气。应定期检查、更换过滤设备,达到生产要求。排出干燥塔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

第二十五条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所有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涉及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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