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2024-2-1 19:41|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610|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 ... ... ... ... ...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七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清洗、消毒、维护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湿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6 湿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要求

工艺流程

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

生乳的运输和贮存

生乳在挤奶后2h 内应降温至0~4℃。运输车辆应具备资质证明和记录。运输和贮存生乳的容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在0~6℃。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进行冷藏贮存,同时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做好记录。巴氏杀菌前,原则上贮存温度不超过7℃,贮存时间不超过24h。企业可评估验证后调整温度和时间。

配料

去除原辅料外包装或除尘净化后输送到配料车间。混料前应按照配方要求,核对原辅料有关信息。应使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配料设备混合,确保原辅料溶解并混合均匀。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应采用不同的容器溶解复合维生素和复合微量元素,或采用其他能够避免产生反应的方式。采用产品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配料、混合自动化控制及复核的,系统应有防错设计。

杀菌和浓缩

进料温度、真空度、蒸汽压力、杀菌温度应控制在工艺控制范围内,并记录。

喷雾干燥和冷却降温

应严格控制喷雾干燥工序使用蒸汽、水,减少致病微生物的繁殖。应采用流化床进行冷却降温,不可采用人工筛粉、粉车凉粉等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或设施储存冷却后的产品。

包装

应控制人流、物流、气流的走向,防止污染。应采用自动包装机对产品进行包装。产品包装之前应进行金属检测或包装后配备X射线检测器等在线检测金属、异物,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有金属和其他异物。包装后的产品应取样并进行密封性测试。

 

(二)干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7 干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要求

设备名称

参数或要求

备料

应按照配方要求,核对原辅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合格等信息,保证外包装无污染。备料区域与进料区域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域,配备物料外包装的除尘和杀菌设施或措施。

进料

拆包过程中,应关注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定期对拆包进料区域进行卫生清理。检查物料内袋,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应做退料处理。除去外包装后,物料应经过杀菌隧道或其他杀菌设施杀菌后,方可进入清洁作业区。

配料(预混)

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的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预混前需根据预混配方对物料品种、重量等进行复核,确保投料准确。整个配料(预混)生产及领用应建立相关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

采用产品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配料、混合自动化控制及复核的,系统应有防错设计。

投料

投料前需确保投料区域环境及设备符合相关清场标准,应对投入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与投料单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投料人员需定期对手部及本区域环境和设备进行消毒,避免物料污染。物料投入输送系统需经过振动筛或其他筛分设备,剔除物料中可能混杂的异物进入投料系统内。过筛的物料输送到相关储粉仓或混合设备。

混合

混合过程应实现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包装

同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对应要求。

 

(三)干湿法复合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

流化床二次干燥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湿法复合工艺流程应包括除终产品包装外的全部湿法工艺流程和相应的干法工艺流程。干湿法复合工艺应符合湿法工艺、干法工艺中对应的关键控制点要求。

若企业采用不同于上述的生产工艺流程,应提交工艺合理性说明。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责任,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同时承担或者以文件形式明确由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在产品放行前,应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在产品放行后,应持续跟踪放行产品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相关舆情和各方面质量安全问题情况,排除并持续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总监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食品安全总监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并对检查、验证、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四)食品安全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员应根据岗位守则,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应对放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查验证。

(五)研发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六)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至少在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具有3 年以上食品生产经验。

(七)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相关检测工作经历10 年以上。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要求每个检验项目至少2 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八)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相关工作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实施考核,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每年。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等,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等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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