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七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清洗、消毒、维护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湿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表6 湿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要求
(二)干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表7 干法工艺基本生产流程要求
(三)干湿法复合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基本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 流化床二次干燥 ↓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干湿法复合工艺流程应包括除终产品包装外的全部湿法工艺流程和相应的干法工艺流程。干湿法复合工艺应符合湿法工艺、干法工艺中对应的关键控制点要求。 若企业采用不同于上述的生产工艺流程,应提交工艺合理性说明。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责任,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同时承担或者以文件形式明确由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在产品放行前,应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在产品放行后,应持续跟踪放行产品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相关舆情和各方面质量安全问题情况,排除并持续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总监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食品安全总监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并对检查、验证、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四)食品安全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员应根据岗位守则,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应对放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查验证。 (五)研发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六)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至少在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具有3 年以上食品生产经验。 (七)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相关检测工作经历10 年以上。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要求每个检验项目至少2 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八)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相关工作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实施考核,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每年。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等,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等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