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本指南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公布考核大纲。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考试题库,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时使用。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当扩充考试题库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监督抽考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可组织集中考试,也可现场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 组卷试题应当包括考试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50题,满分为100分。 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 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许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企业,明确考核方式。 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实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 实施现场分别抽考,应当有2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考,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阅卷评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A、B级主体的90分,C、D级主体的85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抽考时间、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监督抽考。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建成的监督抽考信息化系统可在更新考试题库内容和组卷规则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