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肉制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五十二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一)畜、禽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等相关标准要求。国内畜、禽产品应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进口畜、禽产品应有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不得采购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发酵用菌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附有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携带手机,不应化妆、留长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应携带、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2)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时应按要求洗手、消毒,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再次洗手、消毒。操作过程中手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洗手、消毒。 (3)食品加工人员工作期间如佩戴手套,应洗手、消毒后戴手套,且手套需经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触食品(一次性无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手套在连续使用4小时后应更换。操作过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4)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肉制品生产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生产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
(5)应监控生产环境,如对地面、墙壁、天花板或顶棚、空气、设备设施、排水槽、空气净化处理装置等进行卫生监控。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6)各生产作业区设备设施、工器具及容器应分区放置,生产过程中应有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需要随产品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工器具(如挂肠车),未与加工料同时经过热加工工序时,不得直接进入熟料加工区。其他所有非必需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设备、刀具、案板、计量器具等应严格分区放置。 (7)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容器应耐腐蚀、不易破损。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竹木工器具的,应明确其消毒、贮存及更换要求。 (二)清洁消毒要求。应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次;清洁消毒效果验证方法以及纠偏方法;清洁消毒工作及验证的记录等要求。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如实、完整记录清洁消毒和验证过程。 (1)清洁消毒方法应安全、卫生、有效。采用臭氧消毒方式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的,应控制杀菌距离并规定紫外线强度监控频次;采用过滤除菌方式的,应规定更换滤膜或滤料频次。 (2)根据生产环境卫生监控结果规定清洁消毒频次。 (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洁,使用前严格消毒。清洁作业区内与食品直接接触工器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应不低于每4小时1次。 (4)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和消毒剂应在专门场所用固定设施贮存,并有明显标识,还应设锁并由专人管理,防止污染产品。使用记录应包含领用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用量及浓度等信息。 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的,应考虑清洁消毒对象的材质、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在清洁消毒时不与食品接触表面产生化学反应,避免产生化学性残留污染。 第五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肉制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二)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库管理制度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原料仓库,规定仓库卫生检查频次,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原料仓库的干、湿料应分离。冷冻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18℃的冷冻肉储藏库中,鲜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采集后的畜禽血应在不高于4℃环境中贮存,在贮存前可采取降温措施进行预冷。 (2)菌种保存。发酵用菌种应在适宜温度下贮存,以保持菌种的活力。发酵用菌种应使用专用设备设施存放。 (3)成品仓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需冷藏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贮存,需冷冻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18℃的冷冻库中贮存。采用其他方式贮存的肉制品应明确产品贮存温度范围。包装后成品应在产品规定温/湿度条件下进行贮存。 (三)建立并执行分切管理制度。将肉制品切片、切块等,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或不杀菌后包装销售的,应建立分切管理制度。明确待分切的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卫生控制等要求。待分切的肉制品应来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依法进口的企业。应记录其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库时间等信息,以满足溯源要求。应批批查验待分切肉制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分切后的产品生产日期应按分切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不应长于被分切的肉制品剩余保质期。 (四)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五)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六)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