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第24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本标准与GB 4806.9-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能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合金元素迁移限量指标; ——增加了其他技术要求; ——删除了特殊使用要求; ——修改了迁移试验; ——修改了标签标识要求; ——修改了附录A迁移试验特殊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及制品”。 2.2金 属镀层 通过各种镀覆技术在固体材料或制品接触食品的表面上形成的金属覆盖层. 2.3基材 构成:金属材料及制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和金属镀层. 2.4合金元素 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金属合金元素如铝.铜、铬、锰、钼、镍、锌、锡、钴等;非金属合金元素如碳、硅等。 2.5杂质元素 残留在金属中的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3基本要求 金属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金属材料及制品使用的金属基材、金属镀层和焊接材料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1.2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金属表面处理(如酸洗、氧化、磷化、抛光、防锈涂油等)过程中使用和残留的物质进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GB 4806.1的要求。 4.1.3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不应使用铅、镉、砷、汞、锑、健和锂作为合金元素,其杂质元素含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中杂质元素含量要求
4.1.4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的成分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4.1.5如需通过检测确定金属材料成分含量或进行牌号鉴定,应采用符合GB4806.1相关要求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感官要求
4.3理化指标 4.3.1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
4.3.2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 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
4.4 其他技术要求 4.4.1使用了 涂料、油墨和(或)黏合剂等材料的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涂料、油墨和(或)黏合剂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4.2镀锡薄钢板容器中的锡迁移到食品中的量应满足GB2762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5其他 5.1迁移试验 5.1.1迁移 试验应按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执行。附录A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1.2预期重复 使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应按GB 31604.1要求进行三次迁移试验。其中,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以第三次试验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规性判定,如第一次试验测得的迁移量未超过限量,且确有证据证明后续试验测得迁移量不会增加,则无须进行后续试验;其他材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的三次迁移试验结果中有任何一次超标即判为不合格。 5.2标签标识 5.2.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4806.1的规定。 5.2.2金属基材还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如果其成分与我国国家标准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也可采用我国国家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例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 附录A 迁移试验特殊要求 A.1食品模拟物 根据金属材料及制品预期接触的食品类型,按照表A.1选择食品模拟物。 表A.1食品类别与对应的食品模拟物
A.2迁移试验条件 根据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预期用途,按照表A.2选择迁移试验条件。 表A.2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条件
A.3 其他要求 当需要对密封状态下使用的金属食品包装(如镀锡或镀铬薄钢板容器)进行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时,应尽可能模拟容器正常使用时的密封状态,防止空气进人容器内。 相关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 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之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