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第3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植物蛋白肽。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菜籽和棉籽为蛋白原料生产的植物蛋白肽。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 以富含蛋白的可食用植物(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食品加工用粕类或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等单一物质为原料,经过提取、酶解和(或)微生物发酵、过滤、杀菌、干燥等工序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在189~10000的肽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食品加工用粕类应符合GB 14932的规定。 3.1.2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 3.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中相应植物原料所属食品类别制品的规定。 3.6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
3.7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其他 产品标签应标示具体植物蛋白的来源和产品状态,如:大豆蛋白肽(粉或颗粒)、小麦蛋白肽(粉或颗粒)、玉米蛋白肽(粉或颗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