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 第3号) 第22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本标准与GB 4789.2-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B;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检验程序; ——修改了操作步骤; ——修改了附录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Aerobicplatecount)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2术语和定义 2.1菌落总数aerobic
plate count 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3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a) 恒温培养箱:36 ℃士1
℃,,30 ℃士℃。 b) 冰箱:2℃~5℃。 c) 恒温装置:48℃士2
℃。 d) 天平:感量为0.1 g。 e)均质器。 f) 振荡器。 g)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h) 无菌锥形瓶:容量250 mL、500 ml。 i)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j) pH 计或pH比色管或精密pH试纸。 k) 放大镜或/和菌落计数器。 4培养基和试剂 4.1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见A.1。 4.2 菌落总数测试片:应符合GB 4789.28中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质量控制要求,且主要营养成分与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配方一致。 4.3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见A.2。 4.4 无菌生理盐水:见A.3。 5检验程序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见图1。 图1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 6操作步骤 6.1样品的稀释 6.1.1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称取25 g样品置于盛有225 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8 000 r/min~10 000 r/min均质1
min~2 min,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 : 10的样品匀液。 6.1.2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ml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锥形瓶(瓶内可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 : 10的样品匀液。当结果要求为每g样品中菌落总数时,按6.1.1操作。 6.1.3用1 ml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1 : 10样品匀液1 mL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 ml.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注意吸管或吸头尖端不要触及稀释液面),在振荡器上振荡混匀,制成1 : 100 的样品匀液。 6.1.4 按6.1.3操作,制备10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稀释- -次,换用1次1 ml无菌吸管或吸头。 6.1.5根据对 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1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吸取1ml样品匀液于无菌培养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培养皿。同时,分别吸取1ml空白稀释液加人两个无菌培养皿内作空白对照。 6.1.6 及时将15 mL~20 mL冷却至46 ℃~50℃的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可放置于48 ℃士2 ℃恒温装置中保温)倾注培养皿,并转动培养皿使其混合均匀。 6.2
培养 6.2.1水平 放置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士1℃培养48 h士2 h。水产品30 ℃士1
℃培养72h士3h。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蔓延生长的菌落,可在凝固后的琼脂培养基表面覆盖一薄层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约4 ml),凝固后翻转平板,进行培养。 6.2.2如使用菌落总数测试片,应按照测试片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规程操作。 6.3菌落计数 6.3.1可 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记录稀释倍数和相应的菌落数量。菌落计数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CFU) 表示。 6.3.2选取菌落数在 30 CFU~ 300CFU之间、无蔓延菌落生长的平板计数菌落总数。低于30 CFU的平板记录具体菌落数,大于300 CFU的可记录为多不可计。 6.3.3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较大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以2,代表一个平板菌落数。 6.3.4当平板上出现菌落间无明显界线的链状生长时,则将每条单链作为一个菌落计数。 7结果与报告 7.1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7.1.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g(mL)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示例见B.1。 7.1.2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式(1)计算,示例见B.2。 N=∑C/[(n1+0.1n2)d]……………………………………….(1) 式中: N——样品中菌落数; ∑C——平板(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 n1——第一稀释度(低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n2——第二稀释度(高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7.1.3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300 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3。 7.1.4若所有 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30 CFU,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4。 7.1.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5。 7.1.6若所有 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30 CFU~300 CFU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30CFU或大于300 CFU时,则以最接近30 CFU或300 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6。 7.2菌落总数的报告 7.2.1菌落总数小于 100CFU时,按“四舍五人”原则修约,以整数报告。 7.2.2菌落总数大于或等 于100CFU时,第三位数字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后,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用0代替位数;也可用10的指数形式来表示,按“四舍五入人”原则修约后,采用两位有效数字。 7.2.3若空白对照 上有菌落生长,则此次检验结果无效。 7.2.4称 重取样以CFU/g为单位报告,体积取样以CFU/ml为单位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