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等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7号)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9938-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本标准与GB 29938-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 正文有关内容: 根据GB/T 21171- 2018《香料香精术语》,统一以“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替代原文中“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 ——修改了附录C“食品用天 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修改了 表C.1食品用天然 单体香料含量要求中油酸的检测方法; ——修改了附录D"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 a)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删除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用香料; b) 根据食品用香料的特性,补充适合的检测方法,如GB/T 27579- -2011《精油高效液相色谱分析通用法》等; c) 参考JECFA的信息,明确个别香料的异构体、次要成分等; d)修改了个别食品用香料的含量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 2760中允许使用且无单独质量规格标准或相关公告规格的食品用香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食品用香料包括食用天然香味物质、食用天然香味复合物、食品用合成香料、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2食品用天然香料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具有香味物质的制剂或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包括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和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 2.3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具有香味物质的制剂(由多种成分组成)。这些动植物来源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过的。包括精油,果汁精油,提取物,蛋白质水解物,馏出液或经焙烤,加热或酶解的产物。 2.4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这些动植物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的。 2.5 食品用合成香料 通过化学合成方式形成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 3要求 3.1食品用天然香料通用要求 3.1.1食品用天然 香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工艺必要性需要使用提取溶剂的,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见附录A中的表A.1。 3.1.2 海产品来源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附录B中的表B.1。 3.1.3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生产中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GB2760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起始原料应是可作为食品的动植物来源材料。 3.1.4食品用天然 单体香料含量按附录C中表C.1的规定。检测方法按GB/T 11539或GB/T 11538的规定,注明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检测。 3.1.5按照表1中的安全限量值控制食品用天然香料中的重金属和砷。 表1重金属和砷的限量要求
3.2 食品用合成香料要求 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按附录D中表D.1的规定。检测方法按GB/T 11539或GB/T 11538的规定。上述方法不适用的,按GB/T 27579的规定。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或在表D.1中注明特殊要求的,按照标准或特殊要求检测。 附录A 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 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见表A.1。 表A.1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
附录B 食品用天然香料(海产品来源)名单 海产品来源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表B.1。 表B.1食品用天然香料(海产品来源)名单
附录C 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 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见表C.1。 表C.1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
附录D 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 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见表D.1。 表D.1 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 (略) 表D.1 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 见GB 29938-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全文PDF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