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第3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 1.1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 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3 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 原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 3.3 感官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营养成分 3.4.1 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3.4.1.1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每100mL(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或每100g (直接食用的非液态产品)所含有的能量应不低于250 kJ (60 kcal)。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或每100 g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kJ/100mL或kJ/100g值,再除以4.184为kcal/100mL或kcal100g值。 3.4.1.2 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5g/100kJ (2g/100kcal), 其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50%。蛋白质的检验方法参照GB 5009.5。 3.4.1.3 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亚油酸供能比应不低于2.5%; a-亚麻酸供能比应不低于0.4%。脂肪酸的检验方法参照GB 5413.27。 3.4.1.4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 4.1.5 除表1中规定的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维生素和矿物质指标(1~10岁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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