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施与设备 4.1供水设施 4.1.1应能保证水质 、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食品加工需要。 4.1.2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需要的,应符合相应规定。 4.1.3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废水.消防用水等)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4.1.4自 备水源及其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4.2排水设施 4.2.1排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能保证食品加工用水不受污染。 4.2.2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应有-定的排水坡度。 4.2.3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 4.2.4专 间、专用操作区不应设置明沟;如设置地漏,应带有水封等装置,防止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4.2.5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4.3餐用具清洗 、消毒和存放设施设备 4.3.1餐用具清洗 、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3.2餐用具清洗设施 、设备应与食品原料、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能够明显区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餐用具专用消毒设施、设备。 4.3.3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4.3.4应 设置专用保洁设施或者场所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与食品清洁工具等存放设施能够明显区分,防止餐用具受到污染。 4.4洗手设施 4.4.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洗手设施。 4.4.2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4.4.3专间、专用操作区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式,宜提供温水。 4.4.4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千手设施等。 4.4.5从业人员专用洗手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还应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4.5卫生间 4.5.1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 品处理区内,出人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不宜直对就餐区。 4.5.2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清洁。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符合3.3.4 的要求。 4.5.3应在 卫生间出口附近设置符合4.4.2.4.4.4要求的洗手设施。 4.5.4排污管道应与食 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并设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 4.6更衣区 4.6.1应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位于食品处理区人口处。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独立的更衣间。 4.6.2更衣设施的数量应当满足需要。设置洗手设施的,应当符合4.4的要求。 4.7照明设施 4.7.1食品处理区应有 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加工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 4.7.2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 4.8通风排烟设施 4.8.1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洁、更换。 4.8.2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8.3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排气口外应加装易于清洁的防虫筛网。 4.9贮存设施 4.9.1根据食品原料 、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必要时设置冷冻、冷藏设施。 4.9.2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
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示,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9.3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保持干燥。 4.9.4库房设计应使贮存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避免有害生物藏匿。 4.9.5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 4.9.6清洁剂 、消毒剂、杀虫剂、醇基燃料等物质的贮存设施应有醒目标识,并应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分开存放或者分隔放置。 4.9.7应设专 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4.10废弃 物存放设施 4.10.1应设置专用废弃物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与食品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0.2废弃物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學生,并易于清洁。 4.1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 4.11.1根据加工食品的需要 ,配备相应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应将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用于与食品盛放.加工等无关的用途。 4.11.2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固定安装的设备应安装牢固,与地面、墙壁无缝隙,或者保留足够的清洁、维护空间。 4.11.3与食品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部件,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1.4与食品接触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设计和结构上应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或者其他污染因素混人食品,并应易于检查和维护。 4.11.5用于 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能明显区分,分开放置和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5原料采购、运输、验收与贮存 5.1采购 5.1.1应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应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5.1.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 5.1.3鼓励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确保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5.2运输 5.2.1根据 食品特点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冷冻、保鲜、保湿等设施。 5.2.2运输前,应对运输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洁,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5.2.3运输中,应防止食品包装破损,保持食品包装完整,避免食品受到日光直射、雨淋和剧烈撞击等。运输过程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5.2.4食品与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非食品同车运输,或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同车运输时,应进行分隔。 5.2.5不应将食品与杀虫剂 、杀鼠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应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