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2024-3-8 12:46|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3859|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从事的各类餐饮服务活动,如有必要制定某类餐饮服务活动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规定了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 ...


12培训

12.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12.3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4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13 食品安全管理

13.1 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

13.1.1 餐饮服务企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3.1.2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经食品安全培训,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1.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措施。

13.2 食品安全自查

13.2.1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3.2.2 查发现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3食品留样

13.3.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 g

13.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

13.4检验

13.4.1中央厨房 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加工环境等进行检验。

13.4.2鼓励其他餐饮 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加工环境等进行检验。

13.4.3自行检验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13.4.4 应综合考虑食品品种、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指标和频次,以有效验证加工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13.5记录和文件管理

13.5.1餐饮服务 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处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处置、定期除虫灭害等情况。对食品、加工环境开展检验的,还应记录检验结果。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法律法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13.5.2餐饮服务 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3.5.3实行统一配送 方式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各门店也应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

13.5.4进货查验记录、收货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13.5.5 鼓励采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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