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培训 12.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12.3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4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13 食品安全管理 13.1 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 13.1.1 餐饮服务企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3.1.2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经食品安全培训,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1.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措施。 13.2 食品安全自查 13.2.1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3.2.2自 查发现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3食品留样 13.3.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 g。 13.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 13.4检验 13.4.1中央厨房 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加工环境等进行检验。 13.4.2鼓励其他餐饮 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加工环境等进行检验。 13.4.3自行检验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13.4.4 应综合考虑食品品种、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指标和频次,以有效验证加工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13.5记录和文件管理 13.5.1餐饮服务 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处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处置、定期除虫灭害等情况。对食品、加工环境开展检验的,还应记录检验结果。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法律法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13.5.2餐饮服务 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3.5.3实行统一配送 方式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各门店也应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 13.5.4进货查验记录、收货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13.5.5 鼓励采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