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号) ... ...

2024-3-11 19:4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563|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突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特色,促进中医专硕研究生培养与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进一步提高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我们组织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办法)等,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抓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和培训标准的贯彻落实。 

  附件:1.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2.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

     3.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2023928

 

 

附件1

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中医规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规培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现代医学知识与技术,能独立、规范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医师,特别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全科医生。

    第三条 中医规培对象为:

(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医规培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与规范,制订工作规划与计划,指导监督各地工作。

第五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规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上向中医全科专业倾斜。

第六条 中医规培基地是承担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中医规培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任务。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可根据培训需求选择1-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层培养基地,共同完成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任务。

第七条 相关高等院校应将承担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任务的中医规培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生管理主体责任,在教学条件建设、理论学习、师资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中医规培基地应配合相关高等院校做好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培训基地布局。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下同);

(二)达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三)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四)医院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有意愿承担中医规培任务,能够保障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相关待遇;

(五)设置中医规培专职管理部门,按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中医规培专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协同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参与培训的科室数量不超过4个,培训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单位的管理,将日常管理、理论学习、临床培训、师资培养、督导考核等工作纳入基地工作计划,整体推进实施。

第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中医规培日常管理和技术规范建设,对全国培训基地进行评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及其协同单位的管理、评估和督导。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培训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师资队伍遴选、考核、激励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一)培训基地应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中医理论扎实、中医思维牢固、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意愿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

(二)培训基地应制定师资队伍培训与考核方案,加强师资培训,定期对带教医师的带教能力、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医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

(三)培训基地对承担带教任务的各类师资给予专项补贴,统筹安排医疗科研任务,确保带教师资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培训带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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