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食品添加剂编码 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的编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a和中国编码系统(CNS)。【aINS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赋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当CAC的INS号发生变化时以CAC的INS号为准。】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 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 E。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7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C的规定。 8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见附录D。 9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见附录F。 10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和相关规定。 11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 1886.359)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