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4年 第21号) 第25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 19298- -2003、GB
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术语和定义 2.1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其他饮用水 2.1.2.1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其他 4.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2包装饮用水 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关联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 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年 第5号)》之第2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