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碳酸钠》(GB1886.1-2015)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15年第8号) 第118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20- 2003《味精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20-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 2术语和定义 2.1谷氨酸钠 味精 以碳水化合物(如淀粉、玉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分离、干燥而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状调味品。 2.2加盐味精 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混合物。 2.3增鲜味精 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5'-肌苷酸二钠( 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味剂的混合物。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对调味品类别中鲜味剂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