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公告(2012年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8月6日 附件: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8- 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58- 2005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 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3. 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 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限量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标签 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o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