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024-3-25 12:18|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211|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发酵酒是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发酵酒的配制酒是指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公告(2012 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86

 

 

附件: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8- 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58- 2005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本标准4.2-4.520138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 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啤酒

甲醛/ (mg/L)

2.0

GB/T 5009 49

 

3. 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 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2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标签

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o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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