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024-3-25 12:22|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178|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指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蒸馏酒的配制酒是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公告(2012 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86

 

 

附件: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42-4.420138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粮谷类

其他

甲醇a/ (g/L)              

0.6

2.0

GB/T 5009.48

氰化物" (HCN) /(mg/L)

8.0

GB/T 5009.48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标签

4.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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