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公告(2012年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8月6日 附件: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42-4.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标签 4.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