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 第17号) 第14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343-2008《食用酒精》中的部分指标,GB 10343-2008《食用酒精》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 2术语和定义 2.1食用酒精 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4其他 4.1 包装 4.1.1装运食用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不锈钢桶,不应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应使用未做抗静电处理的容器。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进行严格的安全、卫生检查。 4.1.2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4.1.3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4.2 运输 4.2.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4.2.2搬运 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剧烈震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4.2.3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 、防静电、防雷电,严禁曝晒。 4.3贮存 4.3.1产 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4.3.2产 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应有防高温、火种、静电、雷电的设施。在贮存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