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5年 第9号) 第43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299- 2003《果冻卫生标准》以及GB 19883- 2005《果冻》中 的部分指标,GB19883--2005《果冻》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被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及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产品规格要求; ——增加了食用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果冻。 2术语和定义 2.1 果冻 以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辅以增稠剂等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等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2.2 含乳果冻 添加乳或乳制品,且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的果冻。 2.3 凝胶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呈凝胶状的果冻。 2.3.1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2.3.2其他凝胶果冻 除杯形凝胶果冻以外的凝胶果冻。 2.4可吸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的果冻。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限量
3.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其他 4.1 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3.5 cm;其他凝胶果冻净含量应≥30 g或内容物长度≥6.0 cm。 4.2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