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024-3-26 11:34|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467|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以及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 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 5)   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以及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

 

2选址及厂区环境

2.1 选址

2.1.1厂区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2.1.2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2. 1.3 厂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2.2厂区环境

2.2.1应考虑环境给食品添加剂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2.2.2生产场所应环境整沽。

2.2.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活区与生产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2.4 区道路应平整,硬化,尽量降低扬尘和积水的产生。

2.2.5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2.2.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2.2.7生产区不得生产 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3厂房和车间

3.1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危险品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其面积和空间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3.2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3.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或--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等,并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的清洁程度应能满足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对于全封闭管道式生产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特殊性,设置厂房及划分作业区。如使用敞开式车间,对敞开式车间物料添加口和产品灌装处应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无食品安全风险。

3.4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3.5厂区各区域及设施的标志应当清晰。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3.6 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和废渣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和最终产品有影响。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7 地面、墙面、门窗、顶棚等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香精生产车间的地面墙面、门窗、顶棚要求应符合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4设施与设备

4.1 设施

4.1.1供水和排水设施

应配备适当的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规定。

4.1.2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4.1.3 人卫生设施

4.1.3.1生产场所 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人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大小与设施配备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并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4. 1.3.2 必要时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4.1.3.3卫生间不得与产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异昧。

4.1.3.4 在清洁作业区人口设置洗手、干手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

4.1.4通风设施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合理设置,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沽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有粉尘或气味产生的加工区域应具备除尘设施或通风措施。

4.1.5照明设施

生产车间内照明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措施。厂房操作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及存放区域应有防爆照明等设施。

4.1.6仓储设施

4.1.6. 1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4.1.6.2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4.1.6.3危险化学 品应设置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设备

4.2.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4.2.2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4.2.3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流向等。

4.2.4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4.2.5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4.2.6各类设备和管道应完好,防止出现损坏、泄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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