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生管理 5.1卫生管理制度 5.1.1应建立产品从业人员和企业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应根据产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 5.1.2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1.3 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产品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参照GB 14881-2013附录A的要求。 5.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5.2.1厂房地面、墙面、门窗、顶棚等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5.2.2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 5.2.3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产品接触表面等应根据需要定期清洁消毒。对不适合进行消毒的工序应当有其他相应措施保证卫生。 5.2.4当进行 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等污染产品。 5.3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5.3.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5.3.2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食品添加剂卫生的活动,作业区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鞋靴,并进行洗手消毒等清沽措施,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人;访客进入应遵循作业区人员同等的卫生要求。 5.4工作服管理 5.4.1 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特点及不同工段的清洁、防护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进人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5.4.2不同清洁度要求区域的工作服应当在款式、颜色或标志物上加以明显区别;不同区域的工作服应在规定的区域中使用,不得混用。 5.4.3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原料和相关产品 6.1一般要求 6.1.1应建立原料和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6.1.2应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料质量规格要求采购和验收,标准中对原料作出规定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料;对原料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在保证终产品符合相应质量规格标准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原料。 6.1.3 原料和相关产品验收合格后,应分类、分区、分库贮存;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6.1.4 原料和相关产品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1.5 在生产加工前,宜对原料和相关产品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6.1.6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卫生要求。 6.1.7 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其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交叉污染或发生意外。 6.1.8 润滑剂、清洗剂和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安全存放,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污染或发生意外。 6.2采购要求 6.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采购畜禽类生鲜原料应查验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腐败变质、回收或工业加工后的有害废料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6.2.2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2.3 采购化工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6.2.4 采购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6.2.5 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查验是否具有符合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从国内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还应查验供货者资质。 7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 7.1严格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在保质期内应保持其功能性。可以使用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采用进一步加工或提纯等方法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7.2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类型,通过科学的方法设定相应的工艺参数,做好每批次工艺参数的记录,并落实与设定工艺参数的对比检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安全与产品性能。 7.3 采用生物法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发酵设备的pH、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发酵使用的空气和蒸汽应无菌,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时间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发酵设备要求易于清洁灭菌,无死角无残留。 7.4采用化学法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物料的投料顺序及化学反应设备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对于可能产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设备及手段。 7.5采取萃取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压力、温度及萃取时间和萃取溶剂的流量,并严格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7.6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严格控制配方,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7.7 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若使用菌种,应有严格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菌种保存及扩大培养操作过程应做到无菌操作。 7.8 原料和内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设置适当的缓冲区域和设施,必要时,应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异物进人生产线,对产品造成污染。 7.9 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防止发生交叉污染。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食品添加剂不受污染。 7.10应建立防止产品生物、化学及物理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程序。 7.11应当关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至安全范围。 7.12在生产、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7.13 鼓励采用更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 8包装标识 8.1 食品添加剂应定型包装。 8.2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 8.3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明确使用方法、贮存方法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9检验 9.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9.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 9.3 应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根据产品特点和标准要求,建立出厂检验制度,确保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后出厂。 9.4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在线检验项目和自动检验项目的记录应有数据采集和保存制度。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9.5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