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394.2执行。 6.2 理化要求 6.2.1乙醇(酒精度) 按GB 5009.225执行。 6.2.2色度、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 按GB/T 394.2执行。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 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7.1.1 每班或每天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 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1.2 罐车或槽车装的产品,以每一罐车或槽车为一批。 7.2抽样 7.2.1取样方法如下: a) 以罐车或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罐车或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 b)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3抽取样本。 表3抽样表 单位为桶(瓶)
7.2.2从罐内酒精 上、中、下三个部位,立式罐按体积2 : 3 : 2比例、卧式罐按体积1 : 3 : 1比例取样。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位置取样。 7.2.3 每批取样2 L,混匀,装人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 批号(罐、槽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一瓶加贴封条后保存两个月备查。 7.3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产品出厂 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方可出厂。 7.3.1.2检验项 目包括感官要求、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酸、正丙醇、异丁醇十异戊醇和净含量。 7.3.2型式检验 7.3.2.1检验项目 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判定规则 7.4.1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 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 8标志 8.1 预包装产品应标注产品分类.乙醇含量和净含量。 8.2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酿造酒精”或“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检验质量符合性证明书”,证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原料、产品分类、等级等。 8.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的要求。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