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

2024-3-29 20:5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88|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含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 ... ... ...


【不适宜人群】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人群分类。包括:适宜人群中应当除外的特定人群,现有科学依据不足以支持该产品适宜的3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等特定人群,以及现行规定明确应当标注的特定人群。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剂型选择了片剂、胶囊剂等的,应排除可能因食用方法会引起食用安全隐患的人群;

2)根据产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所对应的适用范围确定不适宜人群。如所选用的化合物使用范围为“4岁以上人群(含4岁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包括“3岁以下人群(含3岁人群)

3)营养素补充剂的不适宜人群应当包括1岁以下人群(含1岁人群);当不适宜人群选择两个或以上连续的年龄段时,应将年龄段合并标注。

【保健功能】应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规定标注保健功能。

营养素补充剂应列出所有要补充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表述为“补充XXXX”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的产品可以标注为“补充多种维生素”;含有三种及以上矿物质的产品可以标注为“补充多种矿物质”;含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均超过三种(含三种)时,可以标注为“补充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但不得以“补充其中一种或几种原料名称+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形式表述。

含有三种及以上B族维生素的产品可以表述为补充多种B族维生素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应与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科学依据、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等相符。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描述顺序为:食用量(应标示每日食用次数和每次食用量),食用方法。如不同的适宜人群需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别标示。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中,固体形态产品每日食用总量不得超过20克,液体形态产品每日食用总量不得超过30毫升。

【规格】应为最小制剂单元(最小食用单元)的重量或者体积(不包括包装材料)。如:胶囊剂指内容物重量;糖衣片指包糖衣前的片芯重量;薄膜衣片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产品规格还应与产品食用方法、食用量相匹配。表示为:片剂为Xg/片,胶囊剂为Xg/粒;口服液为Xml/瓶(或支);颗粒为Xg/袋。

一次备案申请仅可备案一种产品规格,如需要备案多个规格时,应按备案变更程序申请,符合变更要求后,在备案凭证的备注部分列出所要增加的规格。同一个产品不得以不同规格获得多个备案凭证。

原注册人产品备案,如果原批准证书或已申请注册的产品中有多个规格和食用量、食用方法的,备案时应填报一种规格,其他规格和食用量、食用方法在备案凭证中备注项下列出。

【贮藏方法】应根据产品特性、稳定性试验等综合确定。贮藏方法为冷藏等特殊条件的,应列出具体贮藏条件。

【保质期】应根据稳定性试验考察结果综合确定,以“XX表示,不足月的以“XX表示。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的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注意事项】应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增加“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同时食用”。必要时还应根据研发情况、科学共识以及产品特性增加相应内容。如:辅料中含有阿斯巴甜,应标明苯丙酮尿患者慎用;泡腾片不可咀嚼、含服或吞服等。

 

5.8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备案人应确保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完整,与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相符,并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规定。

备案人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备案信息后自动生成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备案人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备案信息后自动生成。

【原料】按照5.3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原料及用量

【辅料】按照5.3产品配方材料列出全部辅料及用量。

【生产工艺】应根据实际工艺操作步骤依次选择主要工序、关键工艺参数;同一描述的主要工序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操作规程重复选择。

【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与5.6项下材料要求一致。

【感官要求】应描述产品的外观(色泽、状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滋味、气味、状态等项目。不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硬胶囊剂的囊壳色泽等进行描述。

【鉴别】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准确阐述。未制定鉴别项的,应提供未制定的理由。

【理化指标】应标明理化指标名称、指标值和检测方法。检测方法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文题文号;检测方法为备案人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文题文号,同时详细列出修订内容;检测方法为备案人研究制定的,应列出检测方法全文,并提供该检测方法对本产品适用性相关资料。

【微生物指标】应标明微生物指标名称、指标值和检测方法。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应标明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称、指标范围和检测方法。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功效成分应为产品食用最小单元(如每片、每粒、每袋、每瓶)的功效成分指标,包括补充的全部营养素。维生素含量范围应为标示值的80%—180%,矿物质含量范围应为标示值的75%—125%。功效成分指标范围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产品适宜人群对应的每日摄入量。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文题文号;检测方法为备案人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文题文号,同时详细列出修订内容;检测方法为备案人研究制定的,应列出检测方法全文,并提供该检测方法对本产品适用性相关资料。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以文字形式描述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原辅料质量要求】逐项列明所用原辅料具体质量标准。

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相关要求的,列出标准号。对预处理原料,还应该列出原料来源和执行标准、主要生产工序及关键工艺参数等。

 

5.9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5.9.1检验机构应按照备案人拟定的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方法等进行检测,出具三批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等的结论。

保健食品备案检验申请表、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与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检测指标等内容应保持一致。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不得变更。

对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未认证的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检验机构应以文字说明其检测依据。

5.9.2该项检验报告与5.5项的检验报告为同一检验机构出具,则应为不同的三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5.9.3原注册人调整产品配方或产品技术要求申请备案的,应按5.9.1提供相关资料;未调整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可以提供原申报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