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审批结果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2.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证书》;与原行政许可批件相同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受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发布领取信息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十八条和二十二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开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3.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32 电子邮箱:slzx@cfda.gov.cn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编:100036 电话:010-12331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二)对外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周三、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三)乘车路线: 地铁:地铁2号线长椿街站D出口,往西799米即到。 公交:乘坐56路,78路,395路,423路在槐柏树街西口下车,步行222米即到。乘坐42路,46路,49路,691路在天宁寺桥东下车,步行252米即到。乘坐26路,390路,395路,423路,456路,662路,691路在西便门下车,步行263米即到。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方式(www.bjsp.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实施日期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常见错误示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