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质量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文件。 本文件代替GB/T 10346- 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GB/T 10346- 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c) 更改了抽样(见4.2,2006年版的3.2); d) 更改了出厂检验(见4.3.1, 2006年版的3.3.1); e) 更改了判定规则(见4.4 ,2006年版的3.4); D)更改了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见第5章,200年版的第4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习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贵任公司、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彩山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景芝白酒有限公司、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镇、王莉、陈洪坤、郭新光、何诚、汪地强、张联东、李安军、沈毅、徐占成、杨强、日志远、汪慧慧、李科发、方毅斐、杜艳红、寇晨光、崔磊、陈萍、张明、孟宪军、郭松波、朱耀汇、吴建峰、张锋国、何芸芸、杨仁君、邱显平、蒋英丽、钟真全、姬钰、左文霞、童国强、许玲、胡雯钬、蒋学剑。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9年首次发布为GB/T 10346-1989 ,2006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白酒产品的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白酒产品的检验、验收与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7204-202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SB/T 10713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白酒bajjiu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 [来源:GB/T 15109-2021,3.5.1] 4检验规则 4.1组批 以勾调配方、质量、品种、规格、包装均相同的产品为-批。 4.2抽样 4.2.1在成品库中或包装生产线中,同批产品按表1随机抽取样品,其中在包装生产线中取样时,应根据生产计划的批量箱数进行间隔取样。 4.2.2当总取样量不足2.0 L时,应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至2.0 L;单件包装净含量大于或等于2.0 L时,同- -批产品可随机抽取一个单位样本(瓶、坛等)。 4.2.3供需双方也可按照GB/T30642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表1抽样方案
4.2.4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品种规格、数量、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 .份样品封存,至少保留一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送检验部门,进行感官理化等检验。 4.3 检验分类 4.3.1出厂检验 4.3.1.1产 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所执行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出厂。 4.3.1.2检验项 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和其他,其中,其他项目可根据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和/或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4.3.2型式检验 4.3.2.1检验项目: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4.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 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4.4判定规则 4.4.1检验结果有三项及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符合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4.4.2检验结果有两项及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 标不符合,则判该批产品不符合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4.4.3若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中指标按出厂时间不同分别进行要求,以复检时的时间所对应的指标进行判定,复检结果仍有-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符合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示例: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于2021年3月9日发布,2022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理化要求中部分拍标按产品自生产日期1年前和1年后分别作出要求,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执行的指标为总酸、总隋、己酸乙酯;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执行的指标为酸酯总量、已酸十己酸乙酯。 某浓香型白酒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若产品的总酸、总酯和已酸乙酯等三项指标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指标且满足复检条件,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超过1年时,以酸酯总量或已酸+已酸乙酯分别进行判定,即总酸或总酯不符合要求,以酸酯总量进行判定,已酸乙酯不符合要求,以已酸乙脂+己酸进行判定;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未超过1年(包括1年),仍以总脂、总酸或己酸乙脂分别进行判定。 5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5.1标志 5.1.1预包装白酒产品应按照GB/T 17204-2021 中第5章的表1中按生产工艺标示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可同时按照其他分类标示产品类型。 5.1.2以固态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直接按-定比例调配而成的固液法白酒,宜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的比例(体积分数)。 5.1.3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生产中若使用谷物食用酒精,应在标签中标示为谷物食用酒精或谷物食用酿造酒精,如玉米食用酒精。 5.1.4应在原料 中- -并标承酿酒用曲所用的粮谷。 5.1.5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5.1.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5.2包装 5.2.1包装睿器 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并符合相应标准。 5.2.2换用其他 食品接触材料容器时,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并进行酒休和材料的相容性测试。 5.2.3外包装 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闻隔材料,并符合相应标准 5.3运输贮存 5.3.1成品酒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请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5.3.2成晶酒不应 与有毒、有害、有脚蚀性物品、污染物、火种混运,混贮。 5.3.3成品 酒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容器封口严密并朝上存放,防止漏酒, 5.3.4成品酒不应与潮湿的地方接触, 5.3.5原酒 的运输与贮存应符合SB/T 10713中的相关要求。 5.3.6原酒贮存时宜根据产品特点选用陶土、藤条或木材等制作的传统容器或金属等材质容器,并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 部分:浓香型白酒 [2] GB/T 15109-2021白酒工业术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