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血液储存标准》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10号) 第4项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应急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云南昆明血液中心、成都市血液中心、江苏省无锡市中心血站、浙江省嘉兴市中心血站、江西省上饶市中心血站。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林俊杰、邱颖婕、刘晓、徐利强、朱永明、沈有华、车忠民、施欣、傅雪梅、邹峥嵘。 血站业务场所命名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血站内业务场所的分类、命名和功能的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WS/T 203 输血医学术语 WS 399 血液储存要求 WS/T 401 献血场所配置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 18469、WS/T 203和WS/T 4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业务场所premises
site 血站从事血液及血液成分(成分血)采集、制备、检测、储存、发放和质量控制等活动的相关处所。 4 场所分类、命名和功能 4.1场所的分类 4.1.1血站业务场所可分为采供血场所和支持保障场所。 4. 1.2采供血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献血服务、 成分制备、血液检测、血液隔离放行、血液储存发放和质量控制场所。 4.1.3支持保障 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支持、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场所。 4.2场所的命名和功能 4.2. 1采供血场所命名和功能 采供血场所的名称和功能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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