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场所配置标准(WS/T 401—2023)

2024-4-13 14:16|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303|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场所配置的基本要求,准适用于行政区划设置献血场所。
 ——关于发布《血液储存标准》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10号)第3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代替WS/T 401-2012《献血场所配置要求》。与WS/T 401-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献血场所的分类和定义(见第3章,2012 版的第3) ;

——更改了献血场所数量的要求(见第4章,2012 版的第4) ;

——更改了献血场所选址和布局要求(见第5章、第6章,2012版的第5章、第6) ;

——增加了对献血场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要求(8.1),更改了开展单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的人员配置要求(8.2, 2012版的8.4) ;

——增加了工作区域操作面照度及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献血场所投入使用前应达到的相关技术要求(9.1.19.1.2) ;

——增加了固定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应符合的相关消防安全要求(9.4);

——增加了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9.6) ;

——更改了献血不良反应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9.7,2012版的9.7);

——增加了献血场所配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要求(9.9);

——将物料分类方式更改为按照献血服务业务工作需要进行分类(见第11,2012版的第11)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深圳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涌水、汪德清、宁理、陈锦艳、王鸿捷、常缨、刘忠、尹文、傅雪梅、钱开诚。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

 

1范围

标准规定了献血场所配置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划设置献血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献血场所blood donation premises

为献血者提供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等献血服务的场所。献血场所包括固定献血场所、移动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三种类型。

3.2固定献血场所im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血站住所内的献血场所和血站住所以外的固定献血屋。

3.3移动献血场所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能提供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来集等献血服务,并且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移动的专用车辆或献血屋。

:包括献血车及可移动式献血屋(献血房车)

3.4临时献血场所temporary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在血站住所以外临时设立的为献血者提供献血服务的场所。

 

4献血场所数量

4.1血站住所内应至少设置1个献血场所。

4.2年献血1 万人次以下的,应设置2~3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个献血屋。

4.3年献血1 ~4万人次的,应设置4~5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个献血屋。

4.4年献血4 ~8万人次的,应设置6~7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3个献血屋。

4.5年献血8~12万人次的,应设置8~12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6个献血屋。

4.6年献血12万人次以上的,每增加1~2万人次,应增设1~2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增设1个献血屋。

4.7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献血场所。

4.8本标准第4.1~4.7条所指的献血场所数量不含临时献血场所。

 

5献血场所选址

献血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选择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和方便献血者的地点。

 

6献血场所布局

献血场所应按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应分别设置健康检查区、血液采集区、献血者休息区、血液存放区和物料存放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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