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血液储存标准》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10号)第3项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代替WS/T 401-2012《献血场所配置要求》。与WS/T 401-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献血场所的分类和定义(见第3章,2012 版的第3章) ; ——更改了献血场所数量的要求(见第4章,2012 版的第4章) ; ——更改了献血场所选址和布局要求(见第5章、第6章,2012版的第5章、第6章) ; ——增加了对献血场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要求(见8.1),更改了开展单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的人员配置要求(见8.2, 2012版的8.4) ; ——增加了工作区域操作面照度及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献血场所投入使用前应达到的相关技术要求(见9.1.1、9.1.2) ; ——增加了固定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应符合的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见9.4); ——增加了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见9.6) ; ——更改了献血不良反应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见9.7,2012版的9.7); ——增加了献血场所配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要求(见9.9); ——将物料分类方式更改为按照献血服务业务工作需要进行分类(见第11章,2012版的第11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深圳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涌水、汪德清、宁理、陈锦艳、王鸿捷、常缨、刘忠、尹文、傅雪梅、钱开诚。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场所配置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划设置献血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献血场所blood
donation premises 为献血者提供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等献血服务的场所。献血场所包括固定献血场所、移动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三种类型。 3.2固定献血场所im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血站住所内的献血场所和血站住所以外的固定献血屋。 3.3移动献血场所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能提供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来集等献血服务,并且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移动的专用车辆或献血屋。 注:包括献血车及可移动式献血屋(献血房车)。 3.4临时献血场所temporary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在血站住所以外临时设立的为献血者提供献血服务的场所。
4献血场所数量 4.1血站住所内应至少设置1个献血场所。 4.2年献血1 万人次以下的,应设置2个~3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个献血屋。 4.3年献血1 万~4万人次的,应设置4个~5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个献血屋。 4.4年献血4 万~8万人次的,应设置6个~7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3个献血屋。 4.5年献血8万~12万人次的,应设置8个~12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6个献血屋。 4.6年献血12万人次以上的,每增加1万~2万人次,应增设1个~2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增设1个献血屋。 4.7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献血场所。 4.8本标准第4.1条~第4.7条所指的献血场所数量不含临时献血场所。
5献血场所选址 献血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选择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和方便献血者的地点。
6献血场所布局 献血场所应按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应分别设置健康检查区、血液采集区、献血者休息区、血液存放区和物料存放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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