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储存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液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和保存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储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69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WS/T 203输血医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 18469、 WS/T 2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储存设备storage
device 用于血液储存的仪器或装置。 3.2保存期shelf
life 血液在适宜条件下适合人体输注的最长储存期限。 注:血袋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其有效期不影响血液保存期。 4血液储存设施 4.1血液储存区 4.1.1血液 储存区连续储存血液≥24h时,应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 4.1.2血液储存区 的空间应满足整洁、卫生和隔离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盗、防鼠等安全设施,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4.1.3血液储存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光源。 4.1.4血液储存区应分别设置待检测血液隔离储存区、合格血液存放区和不合格血液隔离储存区,标识清晰、明确。 4.2血液储存设备 4.2.1血液 应储存于专用的储存设备,储存设备的配置应考虑应急状况。 4.2.2血液储存设备应有可视温度显示, 应有温度超限声、光报警装置和电源故障报警装置。 4.2.3监控血液储存设备的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应有温度超限声、光报警装置,具备24h连续温度监测电子记录。 4.3血液储存温度的监控 4.3.1血液储存 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记录温度1次。 4.3.2血液储存 设备使用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时,应至少每日人工记录温度2次,2次记录间隔8h以上。 4.3.3血液储存设备的温度监控记录至少应保存到血液发出后1年,以保证可追溯性。 5 全血与去自细胞全血 5.1 全血 5.1.1 储存温度: 2℃~6℃。 5.1.2 保存期:保存液为ACD-B (枸橼酸-枸櫞酸盐-葡萄糖)、CPD (枸橼酸-枸橼酸盐-磷酸盐-葡萄糖)保养液时保存期为自采集之日起21d;保存液为CPDA-1 (含腺嘌呤)时保存期为自采集之日起35d。使用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保存液时,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期执行。 当密闭系统变为开放系统,保存期为24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5.2去白细胞全血 5.2.1 储存温度: 2℃~6℃。 5.2.2保存期: 按照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 6红细胞 6.1浓缩红细胞 6.1.1 储存温度: 2℃~6℃。 6.1.2保存期: 按照本标准第5. 1. 2条的规定。 6.2 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 6.2.1 储存温度: 2℃~6℃。 6.2.2保存期: 按照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 6.3悬浮红细胞 6.3.1 储存温度: 2℃~6℃。 6.3.2 保存期:红细胞添加液为MAP (甘露醇-腺嘌呤-磷酸盐)时保存期为自采集之日起35d,0. 9%氯化钠溶液时保存期为24h.。 使用其他红细胞添加液时,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期执行。 6.4 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 6.4.1 储存温度: 2℃~6℃。 6.4.2 保存期:按照本标准第6. 3.2条的规定。 6.5 洗涤红细胞 6.5.1 储存温度: 2℃~6℃。 6.5.2保存期:保存液为0.9%氯化钠溶液的洗涤红细胞保存期为24h。 在密闭系统中洗涤且最后以红细胞保存液混悬,洗涤红细胞保存期与洗涤前的红细胞悬液相同。 6.6 冰冻红细胞 6.6.1 储存温度:含20%甘油的冰冻红细胞在-120℃以下储存;含40%甘油的冰冻红细胞在-65℃以下储存;或按说明书规定执行。 6.6.2 保存期:自采集之日起10年。 6.7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6.7.1 储存温度: 2℃~6℃。 6.7.2 保存期:保存液为0. 9%氯化钠溶液的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保存期为24h。 6.8保存期特殊情况 红细胞成分分离时,当密闭系统变为开放系统,保存期为24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