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手术部位标识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11号) ...

2024-4-15 21:30|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416|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手术部位标识的原则、人员、时间、工具和方式等内容,适用于开展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创操作部位标识可参照执行。附录A(规范性)书面标识确认图:A 1人体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图 A2头颈部手术部位 ...


4.5 标识方式

4.5.1标识方式有体表标识、书面标识和影像(包括数字影像)标识三种方式。

4.5.2体表标识

4.5.2.1以下情况适用于体表标识:

a)一般手术标识于体表;

b)脊柱手术应明确手术椎体节段;

c)眼科手术标识于患侧眉弓上方正中;

d口腔手术可在相对应的面部皮肤进行标识;

e)患处已有纱布、石膏、牵引器等,统一标识于包扎物上;若在进手术室之前已去除包扎物,宜在患处标识。

4.5.2.2体表标识方式如下:

在手术部位上以“O”标识,直径≥3cm

4.5.3书面标识

4.5.3.1以下情况适用于书面标识:

a)皮肤状况不适宜标识或患者拒绝做手术部位的皮肤标识;

b)标识可能影响患者美观,如头颈部;

c)标识部位在解剖学上是不可行的,例如口腔等部位。

4.5.3.2书面标识方式如下:

在“书面标识确认图”( 见附录A.1~A.2)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O”标识,并签字存档保管。

4.5.4影像标识

在影像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O”标识,并留存记录。

 

 

附录A

(规范性)

书面标识确认图

 

A 1人体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图



A2头颈部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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