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标识方式 4.5.1标识方式有体表标识、书面标识和影像(包括数字影像)标识三种方式。 4.5.2体表标识 4.5.2.1以下情况适用于体表标识: a)一般手术标识于体表; b)脊柱手术应明确手术椎体节段; c)眼科手术标识于患侧眉弓上方正中; d口腔手术可在相对应的面部皮肤进行标识; e)患处已有纱布、石膏、牵引器等,统一标识于包扎物上;若在进手术室之前已去除包扎物,宜在患处标识。 4.5.2.2体表标识方式如下: 在手术部位上以“O”标识,直径≥3cm。 4.5.3书面标识 4.5.3.1以下情况适用于书面标识: a)皮肤状况不适宜标识或患者拒绝做手术部位的皮肤标识; b)标识可能影响患者美观,如头颈部; c)标识部位在解剖学上是不可行的,例如口腔等部位。 4.5.3.2书面标识方式如下: 在“书面标识确认图”(参 见附录A.1~A.2)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O”标识,并签字存档保管。 4.5.4影像标识 在影像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O”标识,并留存记录。 附录A (规范性) 书面标识确认图 A 1人体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图 A2头颈部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