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5号) . ...

2024-5-31 12:32|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471| 评论: 0

摘要: 本原则及程序主要适用于在药品抽检中按程序开展的探索性研究,以及基于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抽检品种质量状况进行的相关分析工作。探索性研究是指在药品抽检中,除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判定药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国药监药管〔202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抽检工作,指导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科学开展探索性研究,更好地发挥药品抽检服务药品监管的实际效能,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抽检是上市后药品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范药品潜在风险隐患、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药品抽检,尤其是探索性研究,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的总原则,以对药品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防范、早排除为根本目的。

  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实际需求,在地方药品抽检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并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指导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等要求开展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风险控制以及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参考。

  三、开展探索性研究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进行,要结合当前药品监管需求和药品工业化生产实际,充分了解研究品种的行业现状、临床用药、质量标准和存在问题等,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环节入手,进行科学、深入、准确的分析研究,发现并提出在质量标准、原辅料、工艺处方、包装材料、说明书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可能原因、改进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意见或建议。

  四、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探索性研究发现的问题组织综合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分类施策,切实将探索性研究结果转化为具体的监管措施或质量提升手段;对涉及其他省份企业的,在综合分析研判时要充分听取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对工作中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风险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分析问题原因,科学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药监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按规定统一发布新建且经过复核确认的检验方法、检测项目等,供相关企业参考利用,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分析利用包括探索性研究结果在内的监管大数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以及涉及的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不断提升药品监管的科学性、靶向性、准确性。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93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4325

 

 

 

 

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可以采用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探索性研究,为防控潜在风险隐患、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1适用范围

探索性研究是指在药品抽检中,除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判定药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之外,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针对抽检样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采用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对药品质量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的过程,可为防控潜在风险隐患、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本原则及程序主要适用于在药品抽检中按程序开展的探索性研究,以及基于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抽检品种质量状况进行的相关分析工作。

2探索性研究基本原则

2.1探索性研究针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因素开展,应以服务监管为目的,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和药品工业化生产实际开展,相关结果需转为具体的监管措施或切实可行的监管建议。

2.2除有特殊监管需求外,开展探索性研究的品种遴选参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拟开展探索性研究的品种进行研究,包括确定最少抽检批次数、抽样环节、企业覆盖比例、文号覆盖比例等,以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原则上,开展探索性研究品种的在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少于等于3家在产持有人的,样品应实现全覆盖;多于3家在产持有人的,抽取样品应覆盖全部在产持有人数的70%以上。

2.3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承检机构应充分了解相关品种的历史沿革、处方工艺、不良反应、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适用及变更、持有人数量、在产情况、市场分布、监管历史等,可采用问卷、函调、电话、现场交流等方式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国内首研首仿生产企业及品种情况,充分掌握承检品种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方案,避免重复研究或过度研究。

2.4探索性研究应针对药品的不同特性开展,承检机构应结合临床应用及药物性质,以实际研究结果和数据积累为基础,选择恰当的统计学分析方法开展处方、生产工艺与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关联性评价,建立多元化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采用的评价分析方法须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

2.5探索性研究应科学、规范开展,相关程序应符合药品检验和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有针对性地对某一企业品种开展单独的探索性研究。

2.6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向相关企业、单位、个人泄露,不得擅自前往相关企业或单位开展调研、检查、现场实验等工作;确需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应与相关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或向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7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的,不受任务时限要求限制,应继续深入研究;发现问题线索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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