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5号) . ...

2024-5-31 12:32|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503| 评论: 0

摘要: 本原则及程序主要适用于在药品抽检中按程序开展的探索性研究,以及基于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抽检品种质量状况进行的相关分析工作。探索性研究是指在药品抽检中,除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判定药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4问题发现与处置

4.1问题报送

4.1.1发现相关企业涉嫌存在掺杂掺假、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经研判认为可能存在较为严重风险隐患,需要对相关企业或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在明确相关问题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按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风险研判、监管建议以及附件(如新建方法,至少包括方法正文及起草说明)等。

4.1.2发现抽检品种在处方工艺、质量控制、原辅料使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的问题,尚未发现相关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不良后果,经研判认为通过持有人自查自纠可予控制的一般问题,承检机构应按照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将有关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

4.1.3发现抽检品种的药品标准在项目设置、检验方法、限度值规定,以及不同注册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等问题,承检机构应加强与药品标准管理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起草要求完成标准研究工作,将明确的标准完善建议上报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按照药品标准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直接将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药品标准管理部门。

4.1.4发现抽检品种存在掺杂掺假嫌疑并研究新建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承检机构应按《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食药监科〔2016155号)和《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7号通告)有关要求,按程序报批,同时报告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

4.1.5除上述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外,探索性研究如有其他有助于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质量提升的成果和建议,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报送,并在此处阐述问题的基本情况、问题原因、监管建议等内容。

4.2问题处置

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监管部门需根据承检机构发现并报送的风险问题和监管建议,组织分析研判并按程序逐一处置。

对经研判认为需开展现场检查的,应部署有关检查机构或直接派出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置,必要时应视情况开展延伸检查;对经研判认为可组织相关企业排查整改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涉及企业,由企业自行开展排查并整改;对经研判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以明确有关情况的,可商请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核实;对经研判认为相关问题尚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更多资料、数据的,应组织相关承检机构进一步深入研究。

对经研判认为相关产品可能存在用药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或组织相关持有人开展评估,并监督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采取主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应当召回而未采取召回的,要责令召回。

如涉及外省相关企业的,需由组织探索性研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涉及相关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抽检品种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应报告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

5质量分析工作要点

根据组织探索性研究的药品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检机构可基于调研、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结果,统计分析药品质量与处方、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材料、检验项目等因素的相关性(统计学分析要点见附件1),分析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与次要因素,对承检品种的总体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承检机构可参考综合评分方法(见附件2)对各持有人样品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分,用表列出参加评分的检验项目与权重系数及企业评分情况,如果对本指导原则项目评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则还应说明修改的理由;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列出各持有人的综合评分。

承检机构可综合上述工作,撰写承检品种的质量分析报告(见附件3),为药品检查、检验、监测、审评审批、标准提升等日常监管工作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支撑和数据积累。

 

附件:1.统计学分析要点

2.综合评分方法

3.质量分析报告撰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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