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2018-8-30 12:58|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211| 评论: 0

摘要: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三十条 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二条 制剂配制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与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挥发性物料的存放,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七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验。

 

  第三十八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第六章 卫生

 

  第三十九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四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不得混穿。

  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第四十五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第七章 文件

 

  第四十八条 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

  (二)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

  (三)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一)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

  (二)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三)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四)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

  (五)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六)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第五十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配制规程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如加热、搅拌、振摇、混合等)具体规定和应达到的要求。

  (二)配制记录

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名等。

 

  第五十一条 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二)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

  (三)检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制订文件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三)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四)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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