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办〔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直报单位: 每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公布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高度重视,各主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进展顺利。但部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会代训、任意更改学时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方式及学时计算 (一)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规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得以学术会议、论坛、学术讲座等方式代替。 (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在当年度执行,每个项目原则上限于举办1-2期。 (三)学时计算一般为每个学时50分钟左右,半天4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报到、撤离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不计入学时数。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一)主办单位、项目名称、授予学分数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项目学时要严格按照文件核准的数量执行,缩短学时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办公室)核减其相应的学分,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项目执行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将执行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发送到继续教育办公室电子邮箱。 (四)每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不得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学分证书规范管理 (一)继续教育办公室免费发放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学分证书不得买卖,不得以任何与学分证书有关的名义收取费用。 (二)要严格按照实际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人数颁发学分证书,并做好培训学员基本信息、学分证书编号登记工作,做到一人一证、人与证的信息一致。 (三)在项目实施前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学分证书申领表、开班通知和授课安排表传真至继续教育办公室,经核准后,采用自取或快递的方式进行学分证书领取。未使用、错误的学分证书应于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继续教育办公室。 四、进一步做好项目抽查评估工作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二)抽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凡抽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因缩短学时被核减学分的主办单位,将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三)12月31日前,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办公室。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传 真:010—59957699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