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含门诊及收治住院基本病种、中医医疗技术目录) ... ...

2024-8-5 16:28|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397| 评论: 0

摘要: 重点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满足: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目前应已经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推荐标准,服务人口原则上≥10万人,所在地原则上与县(市)人民医院距离1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 ...



四、公共卫生服务

(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常态传染病防控。在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做好辖区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发热患者筛查和相关信息登记、报告以及处置工作。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包括传染病中西医防控知识和技能、预防接种、流行病学调查等。落实四早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实现医生工作站自动生成法定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上报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制定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标识醒目。规范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按照“三区两通道”原则合理分区,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发热门诊的建筑结构设计及改造、装修材料选择、给水系统设置、污废水处理、空调系统安装等参照《关于印发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683)要求执行。

3.加强平急结合转换。建筑用房应体现“平急结合”转换,满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能够迅速设置或转换传染病救治病房,为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

 

(二)健康管理服务

1.疾病筛查。根据当地疾病谱和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慢性病、地方病等筛查,加强上通上级医院、下联村卫生室的慢性病、地方病等防治能力,设置有慢性病诊室、体卫融合运动区及慢性病健康管理区、健康教育室,通过出诊、体检、随访等形式,强化疾病机会性筛查。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点人群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提供预约服务、长期处方服务以及中医“治未病”等服务。通过全(科)专(科)结合,提供综合性、持续性、协调性的高质量和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将健康档案管理、疾病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与临床诊疗融合开展。

3.分级诊疗服务。接受上级医院培训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有相对固定的转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提供上级医院预约诊疗服务,接收上级医院下转的疾病恢复期病人。与上级医院开展远程医疗协作,为服务区域内居民提供更高水平更加同质化的预防、医疗、康复等医疗健康服务。

 

(三)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

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信息、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在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个人开放,坚持安全、便捷的原则,为群众利用电子健康档案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居民利用健康档案,调动居民个人参与自我健康管理积极性,发挥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全周期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和便民服务作用。

 

五、人才队伍建设

(一)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有学科带头人选拔与激励机制。

2.每年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至少1)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每年按规定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3.每万人口至少有2名经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方向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

4.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对于内科、外科等重点科室,至少各有1名由上级医院长期派驻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各临床科室均有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

5.有培训合格的编码员1名,承担诊断、治疗和手术操作的分类编码工作。

6.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总人数80%以上,卫技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7.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数比不低于1.15:1,全院护士人数与开放床位数比不低于0.4-0.6:1,医护比原则上达到1:1.3左右。

8.根据人才紧缺情况,制定重症医学、儿科、影像、麻醉等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岗位需求表和岗位招聘计划,有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投入。

 

(二)区域人才队伍建设

1.每年对辐射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适应其需求的人员培训。每年向乡镇卫生院下派高年资医务人员开展“传帮带”,支持乡镇卫生院改进或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2.建设成为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依据(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转岗培训标准,引进先进技术和好的经验,加强与上级医院合作组建师资队伍,为参训人员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指导。

 

六、信息化建设

(一)电子病历系统

1.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建设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电子病历系统,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

2.健全电子病历的制定、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及质控等管理制度。

3.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二)远程医疗系统

1.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实现“上下联、信息通”,能与上级医疗机构、辐射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2.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及时提档升级远程医疗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确保能够正常运行。

3.定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改进和解决。

 

(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文件要求,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居民健康管理系统,向个人开放。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与医疗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开放和应用水平。

 

七、组织和管理

(一)科学决策。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质量管理。鼓励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临床路径管理、临床用血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院输血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医学伦理等委员会,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提升医疗质量。制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包括管理目标、质量指标、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等。实行院科两级质控责任制。

(三)运行管理。严格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加强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升运行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经纪律以及相关价格政策;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合法合规组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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