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检查方法: 2.4.1 检查车间内设置的卫生间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是否易于保持清洁,是否有明显异味、地面是否干燥、通风是否良好。 2.4.2 检查车间内设置的卫生间是否采用单个冲水式设施,是否设置了洗手设施、防蚊蝇设施,检查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维护、维修、清洁、消毒。粪便排泄管不应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2.4.3 检查卫生间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检查卫生间外门是否与生产车间的门窗相对,卫生间的污浊空气是否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检查依据:GB 14881 第5.1.5.3 条,《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二条。
2.5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检查方法: 2.5.1 检查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是否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是否与车间相连接。若设置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是否设置在更衣室之外并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2.5.2 检查生产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是否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了专门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检查热加工车间、内包装车间内是否设置专门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和消毒、干手设施。 2.5.3 若企业设置了风淋室和淋浴室,检查风淋室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清洁,是否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清洁、消毒;检查淋浴室是否设置在更衣室之外,是否对生产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2.5.4 检查更衣室面积、衣柜等能否满足更衣、个人物品存放的实际需要。检查更衣室内是否能保证工作服(衣、裤、鞋靴、帽和发网、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存放工作服的柜、箱、袋等是否清洁。 检查依据:GB 14881 第5.1.5.4、5.1.5.5、6.3.2.2、6.3.2.3 条,GB19303 第5.2.5.1、5.2.5.3 条,《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一条。
2.6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检查方法: 2.6.1 检查企业是否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了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检查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数量、性能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维护、维修、清洁、消毒。 2.6.2 检查加工废弃物是否存放于专门区域;废弃物是否分类放置在防漏、防腐蚀的专用带盖容器中,废弃物专用容器是否有明显标识,且不与盛放食品的容器相互混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 第5.1.2.1、5.1.4、5.1.6.1、5.1.6.4、5.1.7.1、5.1.9.1、5.1.9.2条,GB19303 第5.2.4 条,《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2.6.3 检查室内排水的流向是否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排水设施是否确保排水通畅,便于清理,耐受热碱水清洗;排水口是否配有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及虫害通过排水口进入车间。排水系统出口是否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检查依据:GB14881 第5.1.2 条,《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七条。 2.6.4 检查是否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是否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是否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是否合理设置进、排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是否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气口与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是否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产生大量热量、蒸汽、油烟或强烈气味的食品加工区域上方是否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2.6.5 检查厂房内是否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是否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2.6.6 检查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是否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度和湿度,配备监测装置,定期检查监测装置,并进行校准。冷却间是否设有降温及空气流通设施。 2.6.7 清洁消毒的容器是否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是否分别设置工器具清洁消毒设施,防止交叉污染。内包装材料是否脱去外包装后通过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进入内包装车间,在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中是否设置消毒装置。 检查依据:GB19303 第5.2.2、5.2.3、5.2.6、5.2.8 条。
2.7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检查方法: 2.7.1 检查洗涤剂、消毒剂标签是否完整,分类贮存。如已分装,检查是否在容器表面明显标示存储的物品名称、浓度等信息。使用记录应包含使用人员、时间、区域、用量及浓度等信息。 2.7.2 检查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在专门场所固定设施设锁贮存,并由专人管理。检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专门区域存放、明显标识,避免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混放接触造成交叉污染。检查挥发性化学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密闭以避免有效成分损失及交叉污染。 2.7.3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或在其他记录中包含相关信息。检查记录是否包含领用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用量及浓度等信息。通过记录内容检查使用量是否与实际使用需求相匹配、配比是否正确、作业时间是否足够,可以通过现场询问确认领用人、相关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执行清洁消毒工作要求。 检查依据:GB 14881 第8.2.1.3、8.3.5、8.3.6 条,GB19303 第8.3.2.3、8.4.3 条,《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五十五条。 注:因全文太长,不便上传,欲了解全文者,请下载阅读: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