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24-8-30 18:4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5| 评论: 0

摘要: 本办法适用于“资格证书”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资格证书”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获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有效证明与合法证件。 ...


第三章 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每2年审核登记1次。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中止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2年的;

  (四)申请年审逾期6个月的;

  (五)连续2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请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医疗机构中的执业证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年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资格证书”的备注位置粘贴年审合格标签。未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无效,不得继续使用;不予审核情形消失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年审结果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破损或者遗失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领或补发。因“资格证书”破损需换领的,应当交回原“资格证书”。因“资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当先在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刊登“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方可办理“资格证书”补发手续。

  换领或补发的“资格证书”,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先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然后到新执业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出具审核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非法取得“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一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计,每年1231日前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并同时报当地同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当建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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