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资料性附录) 贴敷时间和皮肤反应
B.1贴敷时间 B.1.1 剌激性小的药物.可每隔1-3天换药1次;不需溶剂调和的药物,还可适当延长至5-7天换药1次。 B.1.2 刺激性大的药物,应视患者的反应和发泡程度确定贴敷时间,数分钟至数小时不等;如需再贴敷,应待局部皮肤愈后再贴敷,或改用其他有效穴位交替贴敷。 B.1.3敷脐疗法每次贴敷3-24 h,隔日1次,所选药物不应为刺激性大及发泡之品。 B.1.4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从每年人伏到末伏,每7-10天贴1次,每次贴3-6 h,连续3年为一疗程。
B.2皮肤反应 色素沉着、潮红、微痒、饶灼感、疼痛、轻微红肿、轻度出水泡属于穴位贴敷的正常皮肤反应。
【本规范引自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 9-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