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施术前准备 4.2.1选择熏蒸器 根据受术者的熏蒸要求与身体状况,选择不同类型的熏蒸器。 注:常用熏蒸器的种类及使用参见附录B。 4.2.2消毒 依据《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对所选熏蒸器进行消毒。 注:引用GB 15982 -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现行)。 4.2.3制作中药熏蒸液 4.2.3.1根据受术者的身体状况,选择各类中药处方。将药材装入布袋,配比2-3公斤水浸泡,时间以30分钟为佳。将浸泡后的中药与水一同倒入熏蒸器的蒸锅中,通电煎煮,中药煮沸时间以20分钟为佳,制成中药熏蒸液。 4.2.3.2有条件者,辨证施治,一人一方,先在煎药室煎制浓缩的中药熏蒸液,袋装备用。将制备好的袋装中药熏蒸药液1-2袋。倒入中药熏蒸器的蒸锅中,再加入2-3公斤水,煮沸中药,制成中药熏蒸液。 注1:中药蒸汽浴治未病临床推荐方案参见附录A。 注2:引用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
3号。 4.2.4选择熏蒸部位 根据受术者的熏蒸要求与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施术部位。 4.2.5选择体位 选择受术者舒适并便于施术者操作、观察的体位。一般熏蒸床选择卧位。熏蒸舱选择半卧位。熏蒸桶、熏蒸仪选择坐位。 4.2.6心理疏导 在施术前的准备过程中,告知受术者中药蒸汽浴的作用、熏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反应与注意事项,加强与受术者之间的交流,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 4.2.7 环境要求 熏蒸室环境宜安静,避免噪音:室内应干净整洁,设置防滑标识与设施;保持空流通,光照充足;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4 -26℃ ,湿度保持在60%-70%。
4.3施术方法 4.3.1全身蒸汽浴 在中药熏蒸液煮沸后,中药熏蒸器内温度达到37 ~38℃时,受术者即可脱去衣裤,穿上一次性短(衣)裤,进入舱内,关上舱门,定时,行全身熏蒸。施术者应随时观察受术者身体情况,避免发生不良反应。 4.3.1.1部位 全身或身体头面以下部位。 4.3.1.2体位 根据受术者身体情况及熏蒸器的不同,选取坐位、半卧位或卧位。 4.3.1.3温度、时间及疗程 4.3.1.3.1全身 温度一般控制在37 -42℃,时间为15 -25分钟,每日一次熏蒸,疗程为7 -10天。实际温度及时间以受术者微微汗出为度。 4.3.1.3.2全身(除头面) 温度一般控制在43-48℃,时间为26 -35分钟,每日一次熏蒸,疗程为7-10天。实际温度及时间以受术者微微汗出为宜。 4.3.2局部蒸汽浴 4.3.2.1操作步骤 在中药熏蒸液煮沸后,中药熏蒸器内温度达到37-38℃时,受术者即可脱去衣裤,穿上一次性短(衣)裤,进入舱内,关上舱门,定时,行局部熏蒸。施术者应随时观察受术者身体情况,避免发生不良反应。 4.3.2.2部位 根据受术者身体情况,选择头面部、躯干部或四肢部位。尽量暴露熏蒸部位。 4.3.2.3体位 根据受术者身体情况及熏蒸器的不同,选取坐位、半卧位或卧位。 4.3.2.4温度、时间及疗程 4.3.2.4.1头面部 头面部温度一般控制在 37-42℃,时间为15-25分钟,蒸汽喷头的位置距离面部18 -22cm,每日一次熏蒸,疗程为7 -10天。实际温度及时间以受术者微微汗出为度。 4.3.2.4.2躯干部 躯干部温度一般控制在43 -48℃,时间为26-35分钟,每日一次熏蒸,疗程为10-14天。实际温度及时间以受术者微微汗出为度。 4.3.2.4.3四肢 四肢部位温度-般控制在43-48℃,时间为26-35分钟,每日一次熏蒸,疗程为10-14天。实际温度及时间以受术者微微汗出为度。
4.4施术后处理 4.4.1中药蒸气浴熏蒸结束后,宜缓慢坐起,再离开蒸汽设备。无不适症状后,方可离开。 4.4.2熏蒸后,不宜立即冲洗,应擦拭干净熏蒸部位,保持药效。 4.4.3熏蒸结束后,皮肤通常会发红,属正常反应,无需处理。如出现过敏症状,应及时对症处理。 4.4.4熏蒸结束后,应注意保暖,避免受风,加重症状。 4.4.5熏蒸结束后,宜补充水分。
5注意事项 5.1熏蒸前应嘱咐受术者饮水,避免出汗过多引起脱水。 5.2熏蒸过程中,若受术者出现头晕不适、大汗淋漓,甚至晕蒸,应立即停止熏蒸,卧床休息。 5.3皮肤温度感应迟缓、局部麻木无知觉、精神反应迟钝及运动功能障碍者,慎用此疗法。 5.4饱食、饥饿及饮酒后,慎用此疗法。 5.5大量出汗、过度劳累或精神极度紧张时,慎用此疗法。 5.6新产后、体弱者、儿童与青少年,慎用此疗法。 5.7冬季熏蒸时应注意保暖,夏季应注意通风。 5.8重蒸器内温度应控制在49℃以内,避免发生不良反应。 注:中药蒸汽浴熏蒸过程中出现的常见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参见附录A.
6禁忌 6.1重型精神疾病、癫痫及抽搐等处于发作期,神经官能症、癔症等神经功能紊乱及不能合作者。 6.2各种疾病的急性期、活动期,恶性肿瘤,严重心力衰竭,严重冠心病( 频发心绞痛、心肌梗死),有肝、肾、肺、脑及造血系统严重病变、生命体征不平稳者,卧床不起及神志不清者。 6.3不明原因疼痛、高热,及合并有严重高血压(血压≥160/100mmHg) 及低血压≤90/ 60mmHg)者。 6.4有出血性倾向疾病及凝血功能异常者。 6.5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皮肤病者。 6.6 皮肤有血管瘤、不明原因肿块及局部水泡等严重皮肤病者,皮肤破溃或已化脓者,皮肤中药过敏、接触性皮炎,急性软组织损伤者。 6.7女性月经期、妊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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