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科财〔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8日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 (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 (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 (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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