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基地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基地,应当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说明基地的年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报告》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 第十二条 基地应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通过单位自筹、社会资金、地方财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用于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基地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情形: (一)通过验收的基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统一命名。 (二)建议整改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其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验收的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报告有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情形: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再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应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 第十九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单位署名中合理使用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鼓励基地建立共享开放机制,促进成果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单位)”,英文名称为“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ocessing
Techniques Heritage Base (建设单位),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为中央单位的,管理工作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基地取得的成果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基地建设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