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的通知 ... ... ...

2024-9-19 14:43|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325| 评论: 0

摘要: 基地建设目标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传统炮制技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创新、转化应用、发展与安全,推动炮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承,促进中药饮片的生产实践与临床使用。鼓励运用现代前沿科学技术 ...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基地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基地,应当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说明基地的年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报告》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调研。

第十二条  基地应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通过单位自筹、社会资金、地方财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用于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基地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面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情形:

(一)通过验收的基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统一命名。

(二)建议整改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其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验收的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报告有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情形: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再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应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

第十九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单位署名中合理使用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鼓励基地建立共享开放机制,促进成果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单位)”,英文名称为“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ocessing Techniques Heritage Base (建设单位),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为中央单位的,管理工作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基地取得的成果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基地建设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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