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一)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承担应急监测任务; (二)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三)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培训、指导解答,以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以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实施国家和省级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承担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开展营养政策标准体系建设、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等营养相关工作; (七)承担营养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相关建设任务,承担营养健康评估工作,开展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域特色居民营养素需要量研究等营养健康基础专项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九)承办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十)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一)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三)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四)承担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相关工作; (六)执行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参与营养政策标准制定、修订和宣贯,开展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营养信息系统建设、营养健康场所建设和推广,参与营养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承担营养监测评估工作,开展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相关工作,开展地域特色居民营养膳食研究等营养健康基础专项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九)承办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十)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