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宜根据实验室房屋建筑的朝向,间距和室内空间布局采取适宜的通风、采光方式,同时应便于采取控制室内气流方向的通风措施。房屋建筑结构主体及地基基础应满足地面、楼面荷载,抗震/减震,抗风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用房布局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遵循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与维护检修需求,符合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平面布局应根据检验流程需要,遵循便捷和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满足人流﹑物流控制和污染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宜将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分层布置。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等各类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宴验用房宜布置在其他用房之上,且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宜与其他用房分开设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建筑层高宜为4.5m~5.5m,且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根据需要可设置技术或设备夹层,夹层层高另计。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房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 试剂库等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应进行防爆专项设计,采取适宜的抗爆和泄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用房建筑的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当设备放置在屋顶时,宜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用房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以上时,应安装电梯﹔ 二、设置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一部客梯兼作货梯,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三、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消防电梯可兼作客梯或货梯; 四、动物实验室中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用水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其用水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实验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有净化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排放的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项日的环保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版设置自备应急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八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设置完善的综合防雷接地系统。计算机房﹑特殊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满足其要求的防雷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满足其要求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九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根据需求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考虑绿色、节能设计,合理采用节能技术,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功能用途分为理化仪器、微生物检测仪器、分子生物学检测仪器﹑病理毒理仪器、辅助及其他仪器等,其中,理化仪器分为色谱仪器、质谱仪器,光谱和光学仪器以及其他理化仅器。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录三。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所承担批签发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同时,还应考虑批签发的工作周期.时限要求以及业务量随传染病流行呈现集中爆发的特点,适当增加仪器设备配置数量。 第四十三条 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宜建立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共享乎台,提高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项自的投资估算(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不包含土地费、地基处理费、非实验室家具购置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费﹑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购置费等。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对洁净度、生物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设投资估算(概算)可按实际情况比普通实验用房适当提高,但建设投资估算(概算)不应高于13000元/m2 第四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工期宜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