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2021-11-1 10:13|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 ...


8  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8.1本中心统一归集全国的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案例信息

8.1.1属于2.3.1-2.3.4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取属地原则和同级原则,分别由地市级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集记录。

属于2.3.5-2.3.7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集记录。

8.1.2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记录不固定周期,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上传信息的格式见附件2

8.1.3采集记录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核验后加盖电子签章上传本中心。本中心复核并编号后,统一导入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案例信息库。

8.1.4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需要更正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的,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发起,本中心负责复核及更正入库信息。

8.2本中心统一归集全国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

8.2.1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每年1130日前,将本年度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填写“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附件3),加盖电子签章上传本中心。本中心复核并编号后,导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8.2.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上传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同一主体同一张表,如同一主体存在多项失信、失信行为涉及多种药的,按本表相关格式要求自动续表,填报完整。

8.2.3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上升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应在当期更新信用评级结果时,按照附件3同步上传本中心。

8.3建设方式

本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参与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息化建设。过渡期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等,提供电子化、网络化的便捷渠道,并注意保障信息安全。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3.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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